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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珊瑚虫版被判侵权 作者赔偿腾讯十万元

被众多网友广泛使用的即时通讯软件腾讯QQ与其修改版珊瑚虫版QQ长期共存,经法院查明珊瑚虫版QQ作者陈寿福自从2000年以来,将原版QQ去掉广告、 提示好友IP并放置于“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提供给网友下载, 随后在该网站上不断提供新的修改版本。经法院调查取证核定陈寿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腾讯科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下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全文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寿福,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楼。
委托代理人米传猛,男,回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双子座B座901室。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陈寿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琦、罗轶,被告陈寿福及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腾讯QQ2006Beta2是原告在原腾讯QQ2004Beta基础上进行研发后于2006年5月推出的计算机软件。原告依法对QQ2006Beta2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依法许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使用及运营腾讯QQ2006Beta2。深圳腾讯通过www.qq.com(腾讯网)向网络用户提供腾讯QQ2006Beta2下载及使用服务。
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www.soff.net,www.coralqq.com)向网络用户提供名为“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软件下载。通过下载、安装和运行“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原告发现“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实际属于对原告腾讯QQ2006Beta2进行复制和篡改而成。
另外,被告还在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复制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也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早在2003年1月12日,被告就已经就其原先修改腾讯QQ的行为向腾讯公司保证不再篡改腾讯公司QQ软件,保证关闭其网站上关于QQ软件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 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寿福辩称:第一,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未证明其有著作权; 第二,本案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不适格, 我方与珊瑚虫工作室无关联性, 也与珊瑚版软件无关。因此我方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根据2005SR068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简体QQ2004Beta软件[简称:简体QQ2004]V1.0,首次发表日期为2004年7月19日,权利人为腾讯公司,登记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
根据2006SR1331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QQ2006软件V1.0,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3月14日,权利人为腾讯公司,登记时间为2006年9月26日。
二、根据2005-F-0389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由王玥、王立于2005年6月1日创作完成,于2005年6月25日在深圳首次发表的作品《游戏软件(QQ堂)酷比系列》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2005-F-03985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由王玥于2005年5月31日创作完成,并于2005年6月1日在深圳首次发表的作品《游戏软件酷比表情系列》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三、根据(2006)海证民字第7386号公证书及京ICP备05005058号备案记录,www.soff.net网站备案的ICP单位是陈寿福。根据 soff.net域名信息查询记录及(2006)海证民字第7387号公证书,陈寿福是soff.net域名的持有人。
四、陈寿福在2003年1月12日所作的保证书中承认“自从2000年以来,一直使用着QQ。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 本, 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出于浓厚的学习兴趣,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完善部分功能,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我便把自己作的版本放到了个人主页上提供下 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的站点也提供了该版本的下载服务。我主动于2002年11月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了声明,并从主页上删除了QQ修改版本。在这里 本人做出保证,继续关闭本人网站上关于QQ软件该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删除与该修改软件版本有关内容,并停止传播,今后保证不再对腾讯QQ软件作出任何修 改。”
五、“珊瑚虫工作室”的在线地址为www.soff.net, 该网站上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授权协议》包含如下内容:“北京理工大学珊瑚虫工作室(Coral Studio)出品,cygwin、soff、Quaful联合制作…… 本程序基于腾讯QQ2006Beta2制作而成,除了具有QQ基本功能外,集成了网上最新流行的珊瑚虫增强包,可以显示好友的IP地址以及地理位置,另外 去掉了烦人的广告,使界面更加清爽,也可以选择安装MSN风格的提示音,外挂还提供了丰富的定制功能。本程序为集成安装版,无须原版QQ,装完即可使用, 还可以自由选择运行珊瑚虫版或者原版,安装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建…… 腾讯QQ版权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有,本版本仅为方便用户使用之辅助工具,没有任何侵权意图。”
在“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安装完成后,出现以下情况:
(1)除安装了珊瑚虫版腾讯QQ外,用户电脑中同时还默认安装了360安全卫士、Zcom娱乐、珊瑚虫手机铃声下载、珊瑚虫在线查询IP数据等程序或者网页。
(2)用户IE主页面默认为珊瑚虫上网导航(www.shc.265.com),IE窗口安装了珊瑚虫搜索工具栏。
(3)如用户实际运行珊瑚虫版QQ,QQ操作界面中安装有“珊瑚虫QQ迷你站”栏目。如顺序点击QQ操作界面中“菜单”、“帮助”及“关于”,所显示界 面中软件版本信息为“QQ2006BetaSP1v06.0.102.310珊瑚虫增强包v4.5.1正式版”,该界面中还直接为 www.coralqq.com“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主页建立了链接。
六、“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亦复制了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保证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腾讯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此作品,陈寿福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珊瑚虫工作室”中设置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行 为显属侵权,故陈寿福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其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腾迅公司诉称陈寿福在“珊瑚虫工作室”上 设置外挂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对此本院亦不予采信;腾迅公司要求陈寿福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亦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陈寿福的侵权程度 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陈寿福停止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使用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寿福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寿福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陈寿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郜 远
人民陪审员 关铁良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世贤
今天还正用着珊瑚虫的QQ,就看到了这个消息。对这些软件商也许是个好消息,对我们普通的网民,就不是好消息了。QQ官方版本里面的广告,使用QQ软件中很多的广告。珊瑚虫去除了这些,被认定为了侵权,有点可惜啊。也很多人很气愤,腾讯当初在9几年的时候,还发垃圾邮件到处宣传自己的QQ,现在支持它的人多起来了,他们就成了上帝吗?在06年暑假的时候,我就在QQ空间上面骂了几句腾讯的话,就直接把我的号冻结了。对QQ…………….这样的公司真的会无语的。
真的有点想放弃QQ了,手上的号卖了吧。271246059和9389496,等级都太阳以上了。要买的就加我,很便宜卖了。号有密码保护,你可以改掉,相信的就加我。记者不要来了。

中国现代油画成交价50强

000 愚公移山 徐悲鸿 3300万
 

说明:资料来源于大中国地区的两大主要艺术品拍卖商,中国嘉德和香港佳士得90年代以来,现代油画拍卖成交记录.同时参阅湖南美术出版社<中国现代油画玩赏>等资料,整理而成.本人不对资料的权威性负责,遗漏难免.
 
成交价格为折合人民币.
 
题上作品为前不久北京翰海拍卖会上,以3300万打破常玉<花中君子>2980.72万纪录的徐悲鸿大师的<愚公移山>.

001 花中君子 常玉 2980.72万

002 花园 廖继春 1793.52万

003 四裸女 常玉 1734.16万

004 自画像潘玉良 1021.84万

005 16.4.59 赵无极 784.4万

006 台南孔庙 廖继春 784.4万

007 京戏 赵无极 748.784万

008 红莲 吴冠中 748万

009 淹没的城市 [...]

别忙乱给“熊猫烧香”乱戴帽子

“熊猫烧香”的作者终于被抓了,对所有的网友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公安部门终于快速而高效的完成了一项看起来无法完成任务。但是纵观所有的报道,我们不难发现很多重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给“熊猫烧香”戴各种帽子是不合时宜的。
可能的帽子之一:“熊猫烧香”借病毒牟取暴利
如果是牟取暴利的话,那么改可执行文件的图标那就是最愚笨的手法。毕竟那样太容易被发现了,真正的窃取密码自然是希望能感染了用户也毫无察觉,至于卖源代码那能值多少钱。从这点把“熊猫烧香”作为内核的窃取密码的兄弟们似乎智商有点低。这个帽子带来更大的问题是,“熊猫烧香”具有如此破坏力,那些隐性的窃取各种密码的木马和病毒现在是什么情况,那些制作隐性木马和病毒的人抓得到吗?
可能的帽子之二:“熊猫烧香”高明的技术手段
熊猫烧香被破获后,《京华时报》采访了一些技术高手,瑞星公司反病毒工程师说,病毒作者并无高明的技术手段,与“专业寻找网络漏洞”的黑客高手难以相提并论。某黑客介绍,目前流行的包括熊猫烧香在内的多种木马病毒,均采用2006年发现的微软IE浏览器的一个漏洞,利用这种漏洞,只要用户访问特定网站,就自动下载木马。反病毒高手mopery称,在2006年1月份,他们曾推断,武汉男孩已把病毒销售给多人,由于每个人包装时采用的技术不同,造成熊猫拥有不同的“外衣”。综上看来“熊猫烧香”手段确实不算高明,但是不高明的手段能造成如此大的伤害,不高明的手段就能让防病毒厂商不能提前预防。所以笔者认为高明不高明,那是针对防病毒、防木马技术的,“熊猫烧香”不高明手段只能反映出防病毒、防木马技术的低下。
可能的帽子之三:“熊猫烧香”背后的黑色产业链
把“熊猫烧香”与黑色产业链挂上关系确实不错,不过黑色产业链如果仅仅挣10万,卖卖病毒源代码、收几个窃取密码的徒弟、开个病毒网站收点会费那好像跟产业就挂不上钩了。笔者认为,如果病毒后面没有企业运作,就几个人来折腾那就称不上产业链。从这点看,“熊猫烧香”跟流氓软件比起来,那是小打小闹,顶多属于流窜犯。但是黑色产业链有没有,笔者相信自然是有的,谁能在病毒,木马中获得更高的企业利益,那就有可能是这个产业链的一份子。那些用病毒、木马进行知名度传播的企业,提升流量骗取点击…………,这些才是黑色产业链的源头。源头不除,抓几个流窜犯那是没有太大用处的。当然此次熊猫烧香中,《京华日报》的记者能快速找到黑客进行采访,黑客网站的现实存在,这些也说明了黑客的普及,未来监管黑客的道路漫长。
相比于“熊猫烧香”的危害,笔者认为以下几点疑惑的隐患那就更大了。
1.高技术人员如何管理。从“熊猫烧香”看出,其实其技术水平不能算高超,技术高手大有人在,至少反病毒专家那绝对是高手。我们不能指望着这些高技术人员用自我约束去进行管理,一旦自我约束消失,那造成的危害将不可估量。所以对高技术人员的管理比起抓获偶尔出现的几个所谓天才那才是更需要关注的事情,但是这方面的东西却很少提起。
2.破获技术的低技术含量。从报道中来看,如果“熊猫烧香”的作者不是到处推销自己的源代码,公安机关很难从外围收网抓住作者本人。所以这种侦破方式,对于类似QQ木马等就很难抓住了。“熊猫烧香”那是全国关注,所以投入物力人力不少,最后得以抓获,但是这种方式不适合所有的病毒和木马。所以提升破获的技术含量,用最少的资源去破获,才是可行之道。虽然有些强人所难。
3.“熊猫烧香”的传播途径是怎样的。笔者认为熊猫烧香是如何传播开的,这点非常重要。也许是报道中很少涉及,但是传播途径中至少可以让用户尽量避免被传播。随着互联网的进步,病毒传播途径多样化,如果还是让网民不要上不良网站,不要下载不良的内容和不安全邮件的老三样,那才不是避免之道。
4.“熊猫烧香”对国外有没有影响。中国已经是开放的国度,“熊猫烧香”是否流传到国外也是验证“熊猫烧香”到底有多少技术水准的标志。给我的感觉就是国外病毒在中国都比较猖狂,国内病毒要能在国外猖狂那也挺好。
文章来源:www.520hack.com

Jackie Chan服装发布会

Jackie Chan品牌服装,是属于成龙旗下的服装,其特点是:展示中国的传统文化,其中以唐装为主,服饰上的文字也以中文为主.
成龙本人也是在各个地方展示的中国文化,着装常为唐装.下面就是JACKIECHAN时装的发布会.由于数据比较多,如速度慢请稍等.